司法部新成屋副部長趙大程在29日舉行的關於深化司法行政體制改革的新聞發佈會上表示,根據司法部研究起草的深化司法行政體制改革具體實施意見,下一步將健全完善獄務公開制度,繼續規範執法行為,不斷提高監獄嚴格公正文明執法的能力和水平。
  推行:信用貸款獄務公開
  包貸款括兩個內容兩個方面
  趙大程介紹,獄務公開是把監獄工作能夠公開的事項,向罪犯和社會公開,主要包括兩個內容和兩個方面。兩個內容,一是指事關罪犯服刑的,如罪犯的權利義務,考核、獎懲、假釋、保外就醫等需要什麼樣的條件和程序,以及考核的結果。二是監獄管理工作,監獄如何管理,怎樣教育,怎樣安排罪犯的生活、勞動等。兩方面的公開,室內設計是指要把這些公開的內容向罪犯和罪犯的家屬、社會公開。
  趙大程說,實行獄務公開,有利於加強監獄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和科學化建設,有利於規範監獄seo幹警執法行為,使大家不熟悉的監獄工作為大家所熟悉,以更好地監督促進嚴格規範文明執法。同時,也能讓罪犯安心、穩定地在監獄中服刑,讓他們有一個合理的心理預期。
  針對今後如何進一步推行獄務公開,趙大程介紹,一是圍繞監獄執法的關鍵環節,進一步完善公開的內容,“所有應該公開的,都要向社會、向罪犯和他的家屬公開。”二是調整公開的方式。從最初的張榜、上牆等簡單、落後的方式,向更多的現代化、信息化手段轉變,便於社會瞭解和監督,保證監獄工作繼續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釋疑:社區矯正
  不同於勞動教養
  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廢止勞動教養制度,完善對違法犯罪行為的矯治和矯正法律,健全社區矯正制度。對此,有人擔心社區矯正會否在勞教廢止後,成為另一種形式的勞教。
  對此,趙大程回應稱,兩個制度是不能混同的,更不可能出現預測的這種情況。
  他解釋,社區矯正是依照法律規定,把經過判決進行管制、宣告緩刑、假釋和被暫予監外執行的輕刑犯、短刑犯,放到社會上進行矯正。是把那些主觀犯罪意圖不深、對社會沒有太大危害的、刑罰處罰得比較輕的人,放到社會當中,讓其回歸到家庭中,接受一種不同於關在監獄中進行改造的特殊改造形式。社區矯正體現了對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貫徹落實。
  趙大程說,勞教是對有違法行為,但又不構成犯罪的人採取強制教育,對其進行集中管理的措施,因此與社區矯正是有區別的。
  據介紹,我國從2003年開始進行社區矯正試點工作,2005年擴大試點,2009年全面試行。司法部提供的數據顯示,截至今年10月底,各地累計接收社區服刑人員166.5萬人。
  據新華社
  要讓不誠信不講道德的極個別律師
  沒有生存空間
  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我國律師事業發展的目標是什麼?如何進一步完善律師制度?如何落實律師會見、閱卷、調查取證權?在國務院新聞辦29日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司法部副部長趙大程就這些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問:我國律師制度發展的方向和目標是什麼?
  答:律師制度是我國司法制度的一部分。律師興,法制興。特別是在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的今天。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完善律師執業權利保障機制和違法違規執業懲戒制度,加強職業道德建設,發揮律師在依法維護公民和法人合法權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這是我們國家律師事業發展的又一個新時期的到來,有四點標誌:一是律師工作將在我國社會各個領域發揮職能作用。二是律師執業權利保障將更加制度化、規範化。三是以誠信、專業為外在表現的律師綜合素養將得到全面提升。四是整個社會對運用律師制度、發揮律師制度的作用,將會更加自覺、自信。
  問:十八屆三中全會後,將採取哪些措施更好地發揮律師作用?
  答:落實好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推進律師制度的改革,關鍵要抓三點:一是要繼續加強律師權利保障制度建設,二是以加強律師職業道德建設為核心,進一步提高律師的綜合素養,要讓那些不誠信、不講道德的極個別律師沒有生存空間。三是要進一步加強律師隊伍建設和制度建設,保證律師執業工作有科學合理的管理框架和自律管理的約束框架。
  問:如何落實律師的會見、閱卷、調查取證等執業權利?
  答:尊重律師的辯護權的行使,說到底是尊重被告人合法權益的問題。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中,修改的有關完善辯護制度就有26項。其中最關鍵的就是明確了在整個訴訟環節,律師作為訴訟辯護主體的地位。同時,對律師在行使辯護權過程中的會見、調查、閱卷等權利都作了進一步規定。針對律師辯護權受到侵害的情形,也提出了保障機制。
  但在實踐過程中,這些權利確實存在沒有完全落實的情況,這也正是我們目前正在加強的一項工作。目前司法部正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研究出台有關落實新修改的刑法和刑訴法關於律師辯護權利的具體規定,以期通過具體細則進一步保障律師辯護權的行使、被告人合法權益的維護。
  據新華社  (原標題:獄務要向社會、罪犯和家屬公開)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vacaqcdohepx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